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市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系指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所需材料有。养老保险手册;个体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登记表;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从业经历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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