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使低保对象在遇到大病时能得到及时救助,并逐步实现多层次、多途径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市民政局、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是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筹措、缴纳;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所属的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保险公司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第二章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凡经市民政局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的来源和缴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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