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强化财政管理职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财政正常经费以外,由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拨入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筹集具有特定用途,要求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农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民族发展资金、民政抚恤救济资金、良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育林基金、退耕还林资金、教育公检法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各种突发事件拨入的专款等。
(二)财政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专业银行贷款。
(三)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拨入、捐助的专项款物。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筹集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下达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专项资金,适用于全县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行为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四)绩效评价,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各乡镇政府和其他经济组织是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要依据有关规定编报项目资料。凡申报的建设性工程项目,要附有投资概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内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非建设性项目按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申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解决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局和项目相关单位联审,再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申请本级财政追加专项资金的,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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