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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