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环保、房管、园林、发展改革、公安、人防、公交、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远景规划,结合城市的发展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根据专业规划,结合新的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逐步实施改造。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设计地下敷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设置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可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当设管线综合管沟。
第八条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进行设计。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商业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专项区域内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管网的对接。
第十条凡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及本市有关征地或拆迁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河道、桥梁、铁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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