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化解债务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县2007年度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7年。2009年3年内,县财政预算共安排资金2700万元,专项用于完成年度化解目标任务的奖励补助,并对减债和超额完成年度化解任务的乡镇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和依据
(一)完成年度化解目标任务奖励补助。适用于乡镇当年化解所欠的教育、交通、水利、民政和兴办企业、集贸市场建设、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文体设施建设及其他债务(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核实的2005年7月31日以前的债务,下同)。
(二)减债奖励。适用于乡镇当年通过协商打折等措施,减少的乡镇债务。
(三)超额完成年度化解任务奖励:适用于乡镇当年超额完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化解任务,即:乡镇通过积极争取非县财政资金,增加化解的乡镇债务。
属自治区通过项目安排抵顶化解的或豁免的财政周转金,不享受奖补资金。
第四条奖励补助标准
(一)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按照《*县2007年度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化解任务目标,足额安排自治区教育、交通、水利、民政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由我县承担化解乡镇债务任务所需的资金,并将自治区给予的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化解乡镇债务,不给乡镇留资金缺口。
(二)减债奖励。乡镇当年通过协商打折等措施,减少乡镇债务的部分,按减债额度给予30%的奖励。
(三)超额完成年度化解任务奖励。乡镇通过积极争取非县财政资金,增加化解的部分,按超过额度给予7.5%的奖励,其中自治区财政奖励5%,县财政奖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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