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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用地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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