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机关服务制度
为了提高县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县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文明服务承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要实行挂牌上岗,阳光办公,诚实守信,公开去向和联系电话。接待服务对象和来访来电群众应文明、热情,做到个个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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