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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执政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监督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条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五条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专项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区长助理协助区长或者副区长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切实增强行政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努力做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动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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