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收发文制度参考
发文办理
1、属全局性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凡以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余公文由主办的业务科室草拟。
2、对以县教育局或县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含传真电报),实行三次核稿制,先由科室负责人对文稿从内容、格式到文字作全面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并从文字、格式、行文规则等方面进一步把关,最后送分管领导审阅,再由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含传真电报)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3、其他单位与本局联合发文,文稿也须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办公室审阅、领导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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