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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立法实施情况汇报提纲

尊敬的黄副主任、检查组各位领导:

下面,我就全县民族立法实施情况作简要汇报。

自1985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以来,在省委、市委、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市人大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实施办法》,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县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林业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水资源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等4个切合实际的条例。通过制定条例,使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使各项工作得到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得到了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

一、自治条例

(一)修订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自1990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施行。年3月换届后,根据省、市人大的安排,结合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县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报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年10月1日起公布施行。自自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实施16年来,我们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机关,重视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各族干部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发展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使全县各民族团结、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体现,全县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回顾16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做得好或比较突出的方面有:一是县长始终由傣族或彝族公民担任,全县科局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断增长,已占科局级干部的46.7%;在职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42.4%。二是县乡历届人代会,少数民族代表均达到与人口相应的比例,特别是人口特少的当地聚居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在本届(第十四届)186名县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87名,占代表总数的46.8%三是加强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使全县贫困人口、不稳定低收入人口的温饱得到巩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四是民族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创办了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学生得到了救助和照顾五是民族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全县有佛寺82所,清真寺4所,每年对德高望重的佛爷、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六是民族传统节日受到尊重。每年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县财政均拨出专款进行庆祝活动,并规定每个节目放假3天。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未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落实,一是现行的县级财政超收分成政策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不符。二是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三是对于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和对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四是县人民政府由于一些原因尚未制定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二、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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