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立法实施情况汇报提纲
尊敬的黄副主任、检查组各位领导:
下面,我就全县民族立法实施情况作简要汇报。
自1985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以来,在省委、市委、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市人大的关怀、支持、帮助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实施办法》,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我县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林业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和《水资源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等4个切合实际的条例。通过制定条例,使我县民族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使各项工作得到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同时得到了全县各族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
一、自治条例
(一)修订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自1990年8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县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施行。年3月换届后,根据省、市人大的安排,结合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我县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报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年10月1日起公布施行。自自治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实施情况
我县自治条例实施16年来,我们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机关,重视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各族干部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发展自治县经济、文化事业,使全县各民族团结、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的各项权利得到进一步体现,全县各项事业欣欣向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回顾16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做得好或比较突出的方面有:一是县长始终由傣族或彝族公民担任,全县科局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不断增长,已占科局级干部的46.7%;在职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占县处级干部总数的42.4%。二是县乡历届人代会,少数民族代表均达到与人口相应的比例,特别是人口特少的当地聚居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在本届(第十四届)186名县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87名,占代表总数的46.8%。三是加强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使全县贫困人口、不稳定低收入人口的温饱得到巩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四是民族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创办了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边远贫困山区学生得到了救助和照顾。五是民族宗教信仰受到尊重。全县有佛寺82所,清真寺4所,每年对德高望重的佛爷、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六是民族传统节日受到尊重。每年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县财政均拨出专款进行庆祝活动,并规定每个节目放假3天。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未落到实处,需要进一步落实,一是现行的县级财政超收分成政策与《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不符。二是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三是对于研究民族文化遗产、翻译、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和对历史文物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四是县人民政府由于一些原因尚未制定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二、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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