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在本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乡土实用人才。
第三条选拔工作坚持突出贡献,注重实绩,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有强烈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工作。近二年所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技术、科研上有创造性,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发明、推广、应用、改造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三)对我市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经济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引进、建设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咨询和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得到社会赞誉,业内公认。
(五)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做出优异成绩,对学科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六)在农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经济、会计、统计、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专业工作中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
(八)在种植、养殖、建筑及其他多种经营生产中,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率先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在群众中有较大影响的科技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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