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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人员诫勉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队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市容监察队伍素质,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市容监察人员行为规范》和《对领导干部的几点要求》,结合市容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诫勉是指单位对有轻微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市容监察人员进行警诫、劝勉,促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市容监察人员。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诫勉。

1、多次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2、工作期间饮酒、打牌、干私活等;

3、值班、值勤时间擅离职守的;

4、闹无原则纠纷、污辱他人、打人骂人情节较轻的;

5、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耍特权、抖威风、故意刁难、情节较轻的;

6、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接受贿赂或索要钱物数量较少,末造成后果的;

7、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扣押款物情节轻微的;

8、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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