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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税收制改革的工作总结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历史沿革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此税是我国在土地使用(保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资源税类。

对土地的征税我国自古有之,各个朝代都有对土地课税的记载,从夏朝的“贡”、商代的“助”、周朝的“彻”,到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开始的“摊丁入亩”,民国的田赋等,不过这些赋税形式都是以农田作为征税对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对土地征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对土地征税非常重视。我国对城市土地征税始于*年,首先在广州市开征土地税,国民政府在*年制定了土地法,依据此法在部份城市和地区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

新中国成立后,*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地产税。同年6月调整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年简并税制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统一征收,从而使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缩小到只对房地产管理的部门和外侨继续征收。我国*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样,城市房地产税中原对城市地产征税的部份已不符合实际情况,有必要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为此,*年10月推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和国务院于*年9月2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7号发布),正式把土地课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划分出来,确立了一个单独的新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国是属于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资源非常珍贵。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开征土地使用税对实现这一基本国策有着重大的意义:其一,促使土地的合理使用和节约使用。计划经济时期,在土地使用上多数是无偿占用,企业总是多占地、占好地,甚至占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我国土地资源的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矛盾。开征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开发程度的高低确定不同的税额,实行有偿使用土地,谁用谁负担,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使土地这个生产要素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充分考虑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避免土地的低效或无效使用;其二,有利于平衡企业利润水平,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土地的价值由于受到地理位置、交通公用设施、地质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客观上形成了级差收益。开征土地使用税,把这种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有,防止企业因多占地、占好地就可较多的占有级差收入,剔除部分企业通过土地级差收入而获得的额外利润,使企业经营成果能真实地反映其主观努力水平,为企业展开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其三,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土地级差收入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投资开发建设才逐步形成的,土地无偿使用使土地内含的经济价值被部分使用者占用,使国家对土地的大量投资不能收回,影响到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改造土地能力的不足。开征土地使用税,将土地级差收入纳入国家财政,增强国家对土地的投资能力,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有效管理和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和谐。

二、土地使用税收政策执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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