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房灾害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的要求,积极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模式,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全省继续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各项制度措施,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农村群众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有效分散灾害风险,切实帮助受灾群众提高灾后重建住房资金保障能力,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致贫返贫。有条件的地方可自行探索发展巨灾保险,扩大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险责任和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二、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政府提供统保保费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二)保险期限。
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第二、第三个保险年度起止时间以此类推。县级(含市级补助)统保务必确保在2021年1月1日前启动实施,并尽量做到与省级统保时间同步。
(三)保险范围。
因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房财产损失。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公司的确定。
我省2021-2023年度省级统保承保公司的确定,由省应急厅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按照3年一招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结合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等情况确定承保公司。结合我省各地农房灾害风险状况、统保户数情况,将我省9个市(州)划分为两个农房保险服务区域,省级招标确认2家入围资格的承保公司,由两家保险公司按入围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先后选择承保区域。各地应充分考虑省级和市、县整体工作的衔接,按程序确定承保公司。
(二)保额及保费费率。
按照适度保障、全面覆盖、广泛受益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为全省所有农户提供保额不低于1万元的基本农房灾害保险(其中,省级政府统保保额每户5千元,市、县两级政府统保保额每户不得低于5千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增加投保。鼓励群众自愿增保。农村散居五保户、特困户自愿增加投保的,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可对其保费给予分类补助。
政府统保保额1万元以内的保险费率,省级统保按公开招标中标费率执行,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市、县两级政府统保自行提高保额以及农户自愿增保部分的保险费率,可参照省级统保费率执行,也可由当地应急、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承保公司根据灾害风险、农房风险系数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备。
(三)承保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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