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县成立由文教局、财政局、纪检委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筹措资助资金;确定学校受资助名额和具体资助形式;保证专项资金及时支付;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等。
2、有关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
二、资助对象及方式
1、资助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未入学或已辍学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优先资助: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学生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2、资助贫困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免杂费(包括免贫困寄宿生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等。具体资助方式按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选择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资助。
三、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县资助小组根据财力、本地地域之间差异和各学校上报贫困生情况,制定全县资助贫困生的实施方案,并确定资助名单、资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同时通知有关学校。
4、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学校凭资助金领取表到县资助小组报帐,县于10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资助学校。
5、县资助小组要对全县资助贫困生情况进行逐人登记造册,填写《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同时建立文本和电子档案报市资助小组,市资助小组将全市情况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后报省资助小组备案。
四、帐户与资金管理
1、资助资金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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