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确定20*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的"攻坚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国务院安委会已下发2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20*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抓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两个责任的落实,继续抓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重点是抓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工作(即十个"落实"):
(一)落实执法职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完善监察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协作,全面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
1.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职责要求,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的具体情况,制订年度、季度等监察执法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和备案,监察计划执行率达到100%。
2.继续组织研究重点联系的河北、黑龙江、湖南、四川、重庆、贵州等6省(市)及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试点的山西省的煤矿安全工作,加强对各省市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联系与指导,争取取得新的突破。
3.把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和其它灾害突出、隐患严重的企业以及事故多发地区继续列为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监管部门监控的重点,并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各区域监察分局也要确定监控重点,组织开展重点监察。
4.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阶段安全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5.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二)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
不断深化瓦斯治理,继续强化监测监控,加大抽采力度,以利用促抽采,进一步遏制瓦斯事故。
6.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
7.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未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在20*年底前装备到位;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建立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8.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管理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9.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积极组织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落实30亿元国债补助资金及地方、企业配套资金的到位,发挥好国补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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