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西城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六条西城区财政局在行使法定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
2、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
3、违反规定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开户、资金拨付的;
4、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的;
5、违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的;
6、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8、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资金的;
9、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
10、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11、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12、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西城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1、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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