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制考核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提高统计稽查水平,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区统计法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杭州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五常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四个方法。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考核的起止时期为20*年1月至12月,考核的实际得分×15%计入全区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基本分20分)
1、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5分)。未制定和未上报工作计划不得分(以印发文件为依据)。
2、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宣传标语、横幅和利用本级宣传工具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0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查看本级综合统计台账和有关汇报材料)。
3、建立“四五”统计普法对象普法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及培训时间和考核成绩等方面内容(5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不完整酌情扣分(查看花名册)。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本分40分)
1、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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