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信访工作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信访机构和接待场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三、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及时承接和积极办理信访案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同时,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坚持及时依法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来访群众工作,维护社会安定。
四、信访制度
(一)定时、定员接访制度。日常的接待来访工作,由各级信访部门定时、定员进行。接待来访时一般应有两名以上信访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以保证接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信访登记和立档制度。来访人员应到规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按登记要求进行登记,提出来访内容,并耐心等待,由工作人员安排,按先后顺序反映情况;群众五人以上访集体上访应推选3-4名代表反映情况,否则,信访人员可不予接待。信访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情况,应设立专门档案,分类妥善保管。
(三)信访协议书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受理来访,应按有关规定与来访人员签订《信访协议书》,受理单位和来访人员均应认真遵守协议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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