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现提出本市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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