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14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根据现阶段农民工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部分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一段时间后还会返回农村生活的特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推进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二、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城镇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均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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