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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教育改革,创新教育体制,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增强教育发展活力,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办学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与自主办学相统一,坚持提高办学质量与突出办学特色相统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到2010年,全县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20%以上,职业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例达到30%以上,全县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新格局。

(三)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办民办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的各种民办教育形式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举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鼓励境外人士和教育机构来我县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二、强化工作措施,扶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四)民办学校校舍用地及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建设立项、规划等手续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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