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加快我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部署,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选拔制度,提高人选质量,加强考核管理,健全培养体系,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能够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级专家队伍。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从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每次不超过40名。政府特殊津贴为有期限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5年后,确属业绩卓著,贡献突出者,可重新参与评选。
(二)选拔范围是。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以及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选拔的重点是在关系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特别在枸杞产业、羊绒加工产业、特色医药、机械加工、新型材料、能源化工、现代农业及民族学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才。同时,要注意选拔妇女、少数民族和基层一线岗位上的优秀人才。
(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
(五)已入选国家高级专家队伍的人员(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不再参加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评选。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区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的主要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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