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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的意见

中宁、海原县委组织部,城区工委党务部,城区各镇(乡)党委:

去年以来,为了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结合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各地先后在农村无职党员中开展了设岗定责活动,为农村无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了平台,使广大农村无职党员“有职有责、有岗有位、有岗有为”,有力地推进了我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但同时,我市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农村党组织对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不重视、听之任之,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有的地方岗位和职责设置不科学,操作性不强,党员参与不积极;有的地方管理不到位,措施不有力,考核工作不规范,等等。

为了全面加强新时期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全市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整体水平,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宁组发〔2006〕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无职党员是农村党员的主体,无职党员作用发挥的好坏,在群众中威信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及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事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广大无职党员的教育管理。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就必须将所有党员组织起来,发动起来,充分发挥无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可以实现无职党员“无职有位、无职有为”,使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有了强有力的依托,有了便于考核的内容和手段,便于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的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新机制。

2、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有利于保持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最终体现在每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上,开展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为农民党员设定了具体岗位,明确了具体职责,找到了发挥作用的载体,为他们提供了想作为、有作为、争作为的有效空间。

3、建立和完善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开展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活动,把广大无职党员推向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使农村党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自觉成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队、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的服务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带头人,调和干群矛盾的“缓冲器”。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展设岗定责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为依据,以体现农村无职党员先进性为出发点,以设岗定责为手段,重点解决农村无职党员“无权管事、不会理事、无法办事”的问题,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中体现党员的先进性。

开展设岗定责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1、按需设岗、因事设岗的原则。要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根据本地实际,针对无职党员的具体情况,因需、因事设岗,防止出现岗位脱离实际的现象,确保党员能够在岗位上发挥作用。

2、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要结合不同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将职责落实到每一位上岗党员,使党员做到有岗有责,避免岗责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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