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委(党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现对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党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决策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各级党委(党组)集体研究讨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和落实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2.研究落实本级党代会、全委会、人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措施;
3.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本地区本部f1重大项目安排、预算外非生产性大额资金安排;
5。研究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6.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本地区本部门干部任免、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本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下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党委在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党组)要明确决策范围,加强领导,协调一致,科学高效地进行决策。
坚持会议决定。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加大全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力度;正确行使常委会的职权,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性工作;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不得以常委会、党政联席会、领导干部工作会等形式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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