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办国办两个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工作意见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号,以下简称中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央两个《暂行规定》和我省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并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教育,以提高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深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权利义务的了解,进一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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