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生猪生产发展
省政府文件
生猪是我省养殖业中的主导产品,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生猪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要抓住有利条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生猪生产发展步伐,千方百计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生猪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母猪饲养补贴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养殖场(户)。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省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省级畜禽良种补贴,2007年全省原种猪场的补贴资金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位,以提高生产母猪的供应能力和质量。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强化生猪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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