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一)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国务院《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下发之后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决心。各级领导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省政府定期向各设区市下达耕地保护考核目标,每年对各设区市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办法按赣府厅发〔*〕51号文件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省里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责令其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并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今后,要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也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相应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日常土地管理、督查、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提高政府各部门和法人以及全体公民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力和操作力,事前把关,事前防范,主动管理。
(三)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组织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重点开展集中连片跨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高经济发展中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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