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组织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理顺村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的关系,规范村级组织在村务活动中的行为,构建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运作规范的村支部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村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支部书记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具体责任人。
村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村支部的领导及乡政府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村支部建设
第三条村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村“两委”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因地制宜,积极带领村民发展经济,努力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
(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村支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两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村支部委员会会议。村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支部书记主持,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研究村支部日常工作和对上级党组织指示、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办法,听取村民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其它村级组织需提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形成的决定、意见和建议须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如情况紧急,村支部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村支部委员会报告。不设委员会的村,要召开党员会议。
第六条村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员参加,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员大会主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村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听取、讨论村支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委员会的报告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并决定报请乡党委审批;
(四)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五)选举村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村支部提出的其他需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员教育管理:
(一)村支部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利用“红色短信”、“现代远程教育”等平台加强党员教育,严格党员管理。
(二)凡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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