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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济发展意见

为全面落实县委“一三四八”战略,进一步优化工业和商贸经济发展环境,扩大县域经济总量,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一)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1、企业用地以熟地形式出让。配套设施由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开发,实现“七通”(通水、通路、通电、通有线电视、通邮、通讯、通宽带)“一平”(平整土地)。

2、在规划工业用地的区域内,经批准可以出让给企业的土地价格每亩6-10万元,出让限期为五十年

3、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县产品导向目录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产品精加工的企业;(3)高新技术产业;(4)三资企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20%分三年返回企业(从销售之日起算):(1)年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2)高新技术产业、“三资”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5、县域内企业由于拆迁、搬迁等原因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工业用地成本及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6、对符合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企业利用低山缓坡开发兴办工业,自行解决“三通一平”,固定资产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年产值在400万元以上的,其土地、林地相关规费留县部分全额返给企业

7、企业自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在十年经营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补交转让时土地评估价与当年土地受让价的差额部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工业企业的财政政策

8、凡在我县新办企业,从第一次销售日起三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之后二年,均以其上年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由县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的环比增量部分的25%安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生产

9、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浙政发[1995]11号),“凡在景宁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方在景宁县所办的联营企业中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回原地后不再补缴所得税,景宁县的企业从外(包括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经批准后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10、县财政按上年工业实际纳税总额的3%按排支持工业发展,其中1.5%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1.5%为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乡镇、工业经济综合部门的奖励,重点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信息化示范企业、外贸中介机构补助;支持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建设;组织赴国(境)外参展补助;招商队伍建设、重点招商活动和重大项目推介、招商引资奖励;投资软环境建设等有利工业经济发展的其它补助和奖励

(三)加快景宁经济开发区建设,着力构筑产业集聚平台

11、充分发挥县经济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的品牌优势,加大建设力度,使之成为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聚的主要平台和工业经济的主要增长点

12、建设新区,拓展县经济开发区发展空间。把握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机遇,整合鹤溪、外舍、澄照工业用地资源,按照组团式开发的理念,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搞好县经济开发区的规划。

13、在我县规划经济开发区租用厂房的投资企业,由县财政按该企业每年应奖励总额的工业发展资金70%先给予兑现,其余部分,在企业经营期满十年后一次性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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