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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市《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实施细则》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以增强干部执政理念、提高干部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为把我县建设成为陕西综合实力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县级市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县委组织部主管,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为议事机构,对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

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纪检委、县政法委、县委党校、县政府办公室、县经发局、县人劳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成员单位组成。

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干教办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县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干教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其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对应科室承担。

县委干教办主任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名。

第七条县级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分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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