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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发展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十一五”是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奋力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园区加快发展,顺利完成预期发展目标,为实现“工业强市”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足长远,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一)突出工业主导地位。各园区要按照工业主导的基本定

位,坚持以工业发展为主,努力实现工业兴区、强区发展之路。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剔除园区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占地)在园区用地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在园区全部生产总值中,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

(二)合理设置投资规模。进入园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企业配套项目和企业集群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优先安排进入园区。一般性项目,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三县经济开发区、蚌埠工业园区要达到2000万元以上,龙子湖、蚌山、禹会园区(市区工业集中区)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乡镇工业集中区要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市高新区要努力争创国家级开发区,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市经济开发区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蚌埠工业园区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三县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省级园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区投入与实现产出(销售收入)比要达到1:

1.2

(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在取得用地相关手续后,应抓紧确定开工时间,制定建设进度计划,分阶段推进,确保按时建成投产。其它项目在取得用地相关手续后,园区应加强项目协调调度和综合服务,确保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投资3000万元以下和其他省级园区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由各园区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作为经营场所。优先开发利用空闲、闲置等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各园区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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