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产权改革意见
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明、投入不足、发展滞后、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发挥和农民修建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推动社会办水利,增强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全省各地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任务
1.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明确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发展小型水利,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投资经营和跨行政区域投资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兴办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不断丰富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的内容和形式,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与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发展。
4.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达到50%。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
2.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既得利益;
3.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改革形式;
4.依法改革,规范程序,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着力建立新体制;
5.市场取向,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新机制;
6.先试点、再推开,扎实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通过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和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股份所有、合作经营。
(一)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界定
1.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2.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坝高10米以下,无安全隐患的小水库;
3.1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4.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5.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6.乡(镇)、村供水工程;
7.山区水土保持工程;
8.其他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二)改革的主要形式
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
1.股份合作。对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水利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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