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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过大难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三、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及并发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等;

(二)重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及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代偿期肝硬化、椎间盘突出、慢性阻塞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扩张、急性胰腺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三)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大病病种的,持新农合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结算单,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0元定额救助。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可以进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规定范围内重症慢性病的,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一制度,同一标准;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因大病住院,其个人承担部分可根据实际财力状况全额进行救助

五、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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