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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和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1、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全党工作大局,坚持“从严治党”方针,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建设现代化新温州提供保证。

2、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工委)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的指导。机关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9个方面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改进机关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正确认识机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3、机关党组织设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党工委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委。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机关党工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4、机关党委、直属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党委(党组)副书记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委建制的应配备部门中层正职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书记和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机关党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机关党工委批准任命。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需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机关党工委的同意。

5、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市直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缺额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报机关党工委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机关党工委的职权范围

6、健全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市直机关党工委是市委的派出机关,领导市直机关党的工作。市直机关纪工委在市纪委和市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领导市直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县(市、区)直机关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领导县(市、区)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县(市、区)纪委和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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