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为我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和丽委办〔**〕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年选取50个村、社区试点,**年扩大到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社区有一名高校毕业生,2009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社区有一名高校毕业生,到2010年实现全区“一村、一社区基本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1、组织领导。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农办、团区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管理、考核、人事代理、就业指导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有关经费支持工作;区民政局配合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区教育局、团区委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实施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工作,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方式,统一组织招考工作。招聘对象原则上以上大学前为莲都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为主,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招聘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8至10月份进行,具体招聘办法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制订。招聘工作所发生的公告、考试、体检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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