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广安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素质优良的机关干部队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资源和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
2、严格职数的原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在“三定”方案所核定的单位中层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超职数配备和人员“混岗”。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原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注重选拔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
5、个人志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坚持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相结合,当个人志愿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个人服从组织。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选拔市纪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上述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遇下列情况,必须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
(一)因调动、提拔、退休、免职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需要重新确定人选的;
(二)在同一中层职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进行职位轮换的;
(三)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情形。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中层职位,可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竞争中层职位的人员确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进行。
四、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竞争职位所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
五、程序和方法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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