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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镇江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镇发(20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以素质论人才,凭实绩用干部,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探索和完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依法管理、按章办事,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打破选人用人中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积极营造各方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为我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我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要在三个层面上整体推进,不断深化。

(一)坚持和完善的制度1、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从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人选中产生。同时,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将民主测评作为考察干部的基本程序和重要手段。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合理确定参与人员的范围,注意吸收不同层次了解真实情况并能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人员参加,改进方法,保证群众能充分、有效地发表意见。对民主测评要作出定量和定性的分析结论。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可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

2、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认真贯彻《中共**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意见》[丹发(2000)35号]的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要求,镇局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任前公示。拟提任为副局级职级的对象,一般在现工作部门、单位、系统进行公示,必要时扩大到拟提任对象工作过的部门、单位、系统进行公示;拟提任为正局级职级的对象,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公示期为7-15天。选任制干部的提名推荐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进行公示。要规范运作,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公示中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做到既对群众负责,取信于民,又对干部负责,保护和调动干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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