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管理,杜绝重建设轻管理,有建设无用处的现象。绿春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绿春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办法》从场所产权归属、建设配套、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四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确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安全与完整并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明确产权归属。《办法》明确规定,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党委。县委政府委托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监管,使用权归村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出售、出租、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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