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满意的村干部意见
今年以来,全市广大村干部按照市委**委发[**]37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争当“群众满意的村干部”活动,紧紧围绕全市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带领农民群众共同富裕的目标,奋发进取,勇于争先,切实转变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人民群众多办好事实事,在全市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经市委研究,决定在全市村级干部中开展“群众满意的村干部”评选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群众满意的村干部”评选活动在市委的领导下进行。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群众满意的村干部”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各镇(区)党(工)委负责候选人的推荐、参评资格初审和有关书面材料的核实申报工作。
二、参评对象
参加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的村干部”活动的全市各镇(区)的村干部。
三、参评要求
参加“群众满意的村干部”评选活动的村级干部,必须做到:政治思想优、道德品质高、敬业精神好、创新能力强、工作实绩大,身体力行,当好表率,争当“致富百姓的引路人、造福人民的热心人、为民解忧的贴心人、廉洁奉公的清白人”,受到群众好评,得到群众公认。
所有参评村干部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群众满意的村干部”评选资格:(1)、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不到10万元的;(2)、村干部本人家庭的年收入不足2万元的;(3)、近三年内本村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4)、近三年内村干部本人或本村内党员、群众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5)、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6)、近三年内村干部本人或村级领导班子中有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和党员中有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评选步骤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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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