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面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精神,进一步健全市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切实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依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市机关部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选提出
第一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的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进行选配。
第二条机关部门中层干部职数出现空缺,或因轮岗、交流、回避等需要充实调整的,党委(党组)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党组)组织。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局机关内设机构全体人员;
(三)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四条党委(党组)对民主推荐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是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不集中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党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
第六条考察由组织人事科(或承担组织人事职能的科室,下同)负责。
第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向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考察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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