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表决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办局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党委(支部):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委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1、镇、市级机关部门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其他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职务的干部任用,由市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市委全委会投票表决方式
3、全委会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经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采用口头表决方式确定提名的镇、市级机关部门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为等额,也可以为差额。
(2)向全委会提名。召开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向市委全委会提名,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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