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意见
各镇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办局党委(党组),市直各单位党委(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现对我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定初步方案
市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镇、部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领导职数,以及核定的非领导职数,从领导班子建设的现状和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初步的领导班子需要调整补充的建议方案。
二、提出初步人选
1、凡属本镇、本部门(单位)的提拔干部人选,由镇、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市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经集体研究后,向市委进行组织推荐。
2、党政正职人选和跨地区部门调整交流的干部人选,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
3、领导干部个人可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推荐时要署名推荐。
4、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后,市委组织部提出。
5、市宣传文化系统领导干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委宣传部后提出。
6、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委统战部后提出。
三、进行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必经环节。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进行。
2、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的干部人选,应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定向民主推荐。
3、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4、市委组织部向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民主推荐结果,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得票率达不到参加推荐人数50%者或不是前三名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四、组织全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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