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股级干部任免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股级干部的任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任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经区委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二、适用范围
区属各党政机关内设机构股级干部,区属副科级行政单位的股级副职。
三、机构设置和职数配备
1、党政机关股级机构由区编制部门审批设置。
2、选配股级干部要严格控制职数,5人以下的股室,原则上只能配1名股级干部;5人以上的,最多配2名股级干部;区属副科级行政单位最多配2名股级副职。
四、任职条件和资格
担任股级干部,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并具有公务员(参照管理公务员)身份。
2、初任股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工作经历;
4、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5、身体健康。
五、任免权限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社区)的股级干部由乡镇(社区)党委(总支)任免,设党委(党组、工委、总支)的区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股级干部由部门党委(党组、工委、总支)任免,不设党委(党组、工委、总支)的区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股级干部由部门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进行任免。
六、任免方式与程序
股级干部的选拔,原则上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对因岗位特殊或报名人选低于要求比例等不适宜实行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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