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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各级党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考核文件,紧密联系实际,不断探索完善,使年度考核工作在全省正常广泛地开展起来。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考核工作不断发展的实际,现对全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年度考核的指导思想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依据,紧密结合公务员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做到科学组织,认真评议,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使年度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有效地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二、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央在鄂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凡工资关系由地方审核管理的,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考绩为主。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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