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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届**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规性文件规定,结合水发〔2004〕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现就我县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对正科级干部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1/3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1/2以上,对副科级干部的推荐原则上要同时获得会议投票推荐赞成票1/4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赞成意见1/3以上,方可列为考察人选。

2、差额选拔任用正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正职,县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和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正职,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领导班子正职,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确定1名拟任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投票表决办法。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县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县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县委常委会、全委会表决以应到会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建立乡科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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