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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廉洁从政,根据青海省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指导思想

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是有别于党纪政纪和法律处理的一种组织监督行为,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在新时期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坚持严格监督和管理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教育为主,惩诫为辅。

二、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州地方县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科(局)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适用于乡镇机关领导干部和州、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机构

对各级干部实行诫勉,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办法:

1、州委管理和州委授权州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主要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进行诫勉。

2、县、市、工委管理的干部,由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负责进行诫勉。

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科(局)级干部,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进行诫勉。

4、州、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进行诫勉。

四、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的内容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均应实行诫勉:

1、缺乏理论学习热情,经常不参加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以各种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学习和调训,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明显不适应履行岗位职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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