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以发展论英雄,以作为论地位,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建设一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富民强区、争当“两个率先”先行区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民主,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制度
1、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积极探索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不断改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方法和手段。拟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在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人员中产生,民主测评中优秀、称职票低于80%的,原则上不列为考察人选。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参与人员的范围和人数,乡镇一般要求镇村二级干部参加;区级机关和区属单位人数较少的一般要求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一般要求机关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并注意吸收一些了解真实情况并能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人员参加。
2、实行考察预告制度。考察领导班子和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实施考察前,要提前通知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并将考察内容、考察时间、考察方法和步骤、考察组成员和联系电话、监督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受干部群众监督,让干部群众参与考察工作,监督考察工作。
3、实行差额考察制度。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在民主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基础上,对每个职位一般应提出2名或2名以上考察人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每个职位的考察人选不少于3名。
4、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经查实有影响任职问题的,不予任用或暂缓任用。
5、实行讨论干部任用事项票决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制定《中共常州市**区委关于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实行投票表决的实施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全委会在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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