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制度意见
为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新型经济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情况,确保新建的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同步组建党组织,推动全区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健康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组织部门与工商、民政、教育、卫生、劳动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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